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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套人民币部分券别停止市场流通“四问四答”
发布日期:2018-05-02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6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停止第四套人民币100元、50元、10元、5元、2元、1元、2角纸币和1角硬币(以下简称第四套人民币部分券别)在市场上流通,集中兑换期为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

 一、什么是第四套人民币?

第四套人民币从1987年4月27日开始发行,共计9种面额,其中,主币有1元、2元、5元、10元、50元和100元6种面额,辅币有1角、2角、5角3种面额。与第三套人民币相比,增加了50元和100元券大面额人民币。券别图样见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6号)。

二、为什么要停止第四套人民币的部分券别流通?

第四套人民币流通时间已逾30年,现行流通人民币中第四套人民币部分券别的流通量占比已经很小,且绝大部分已经残损或处于沉淀状态。同时,第四套、第五套人民币长期并行流通,增加了公众识别和人民币管理难度,不利于人民币流通。因此,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币银行决定第四套人民币部分券别停止流通。

三、我该怎么兑换?去哪里换?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对辖区第四套人民币停止流通券别兑换工作进行了安排:

一是在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的集中兑换期内,持有人可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所有营业网点办理兑换。

二是集中兑换期结束后,重庆营业管理部将选定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兑换。被选定的银行金融机构应至少确定一个营业网点办理兑换业务。届时,重庆营业管理部将向社会公布承担后续兑换工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

三是重庆营业管理部将督促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落实各项要求,积极做好兑换工作。社会公众在兑换中如遇问题,可以拨打当地人民银行公布的电话进行投诉或咨询。重庆主城区投诉咨询电话为023-67677612。 

四、停止流通后能使用吗?

停止流通后,公众应该到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兑换,不应再使用第四套人民币停止流通的券别进行支付。卖方有权拒收第四套人民币停止流通的券别。交易双方如有争议,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咨询。